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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563-2020 高岭土及其试验方法

简介
GB/T 14563-2020 代替GB/T 14563一2008
高岭土及其试验方法
Specification and test method of kaolin clay
2021-04-01实施
2020-06-02发布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4563一2008《高岭土及其试验方法》。本标准与GB/T14563一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将"按工业用途"修改为"按主要工业用途";增加了"高岭土产品按工艺分为水洗和锻烧两类"(见3.1,2008年版的3.1);
——删除了等级;将类别、产品代号、产品名称及主要用途重新作了规定(见表1,2008年版的表1);
——修改了产品外观质量要求,增加了陶瓷工业用煅烧高岭土外观质量要求(见4.1.2008年版的4.1);
——修改了造纸工业用高岭土和煅烧高岭土产品理化性能要求(见4.2.1,2008年版的4.2.1);
——修改了搪瓷工业用高岭土产品理化性能要求(见4.2.2,2008年版的4.2.2);
——修改了橡塑工业用高岭土粉和煅烧高岭土粉理化性能要求(见4.2.3,2008年版的4.2.3);
——修改了陶瓷工业用高岭土理化性能要求∶增加了陶瓷工业用煅烧高岭土理化要求(见4.2.4,2008年版的 4.2.4);
——修改了涂料行业用水洗高岭土和煅烧高岭土理化性能要求(见4.2.5,2008年版的4.2.5);
——将"将按照6.1和6.2采取和加工的样品"修改为"将按照6.1和6.2抽样和加工的样品"(见
5.2.2,2008年版的5.2.2);
——将试剂和仪器设备调整至各项测定方法;将"精密度"修改为"允许差";增加了取两个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报告值(见5.2,2008年版的5.2);
——删除了二氧化硅的测定的方法提要(见2008年版的5.2.3.3));
——将"氢氧化钠(粒状)"修改为"氢氧化钠(粒状或片状)"(见5.2.3.2.1.2,.2008年版的5.2.3.1.1);
——将"苯二甲酸氢钾"修改为"邻苯二甲酸氢钾"(见5.2.3.2.1.10.2008年版的5.2.3.1.11);
——删除了三氧化二铁的测定的方法提要(见 2008年版的5.2.3.4);
——修改了三氧化二铝的测定(见5.2.62008年版的5.2.5);
——增加了重量法测定三氧化硫(见5.2.9.2);
——将"氧化锰的测定"修改为"锰的测定"(见5.2.10,2008年版的5.2.9);
——删除了烧失量的测定的方法提要(见2008年版的5.2.10.1);
——将"复验规则"修改为"允许差"(见5.3.,2008年版的5.3);
——删除了 pH值的测定的方法提要(见2008年版的5.3.3.1);
——删除了水分含量的测定的方法提要(见2008年版的5.3.5.1);
——删除了筛余量的测定的方法提要(见2008年版的5.3.6);
——删除了沉降体积的方法提要(见2008年版的5.3.7);
——将"加六偏磷酸钠溶液10 mL及水400 mL"修改为"加六偏磷酸钠溶液20 mL及水400mL";将"洗净容器并控制水压在0.03 MPa~0.05MPa范围内,连续冲洗筛内残余物"修改为"洗净容器并控制水压在0.03 MPa~0.05 MPa范围内,用羊毛笔刷进行刷洗连续冲洗筛内残余物"(见5.3.6.2.2.2008年版的5.3.6.2.3);
——将"加10%(质量分数)六偏磷酸钠溶液10mL"修改为"加六偏磷酸钠溶液(10%)20mL"(见5.3.8.3.1,2008年版的5.3.8.3);
——将粒度的测定分为沉降法(仲裁法)和代用方法(见5.3.10,2008年版的5.3.10);
——将"加10%(质量分数)六偏磷酸钠溶液10mL及氢氧化铵(1+1)0.5mL.加水稀释至100mL 摇匀,将烧杯置于超声波振荡器内振荡15 min,取出烧杯"修改为"加10%(质量分数)六偏磷酸钠溶液20mL及氢氧化铵(1+1)0.5mL,加水稀释至100mL摇匀,将烧杯置于超声波振荡器内振荡15 min 分散完全后,取出烧杯"(见5.3.10.1.3.1.2008年版的5.3.10.3);
——将"可以使用根据离心、沉降、光散射原理制作的各类粒度仪快速检验,有分歧时用上述沉降瓶法仲裁复验。"修改为"可以使用根据离心、沉降、光散射等原理制作的各类粒度仪快速检验,但应保证样品在粒度仪样杯中达到完全分散状态,必要时应在粒度仪样杯中补加10%(质量分数)六偏磷酸钠溶液10 mL.有分歧时用上述沉降瓶法仲裁复验。"(见5.3.10.2,2008年版的5.3.10.6);
——将"散装产品以301t为基本单位(不足301按30 t计)"修改为"散装产品以30t为一批(不足30t按一批计》";将"大于30t时,将各个取样单位的样品混合作为总混合样品。"修改为"大于30 t时,取样点数按公式(35)计算,每点取样2kg,将各个取样点的样品混合作为总混合样品。"(见6.1.2,2008年版的6.1.2);
——修改了判定规则(见6.4,2008年版的6.4)。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非金属矿产品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06)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