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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931-2017 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考核规程

简介
DL/T 931-2017 代替DL/T 931—2005
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考核规程
The rules for examination of physical-chemical inspectors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2017-03-28发布
2017-08-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与DLT931—2005《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订∶
——标准名称"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中取消了"资格"二字,同时在正文中也取消了有关"资格"的文字。另外将"考核规则"改为"考核规程"。
——在章、条的内容、编排顺序上做了一些调整。
——增加了"2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了DLT991-2006《电力设备金属光谱分析技术导则》。
——将DLT 931-2005中2"资格等级"改为4"技能类别",且将金相、力学性能检验员技能类别与光谱检验员技能类别分开规定,同时对原规程中不同级别检验员的要求做了修改,增加了Ⅲ级人员具有"审核和签发综合性试验分析报告,并对试验分析结果负责"的内容。
——目前光谱检验不少单位采用手持式直读光谱仪,DLT 931-2005 中只规定看谱仪检验,所以应增加手持式直读光谱仪的考核。光谱检验人员技能类别根据看谱仪和手持直读光谱仪划分为A、B 类。采用看谱仪检验为A类,A类分为Ⅱ级和Ⅲ级;采用手持直读光谱仪检验为B类,B类证书只规定为ⅡB 级。
——取消了DLT 931—2005中的表3和表4,也相应取消了I级、Ⅱ级人员考试的试题最低数量的限制。根据近几年理化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实践,修订规程中规定了考试的基本内容。
——相对于DLT 931-—2005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检验人员的实践经历,报考金相、力学I级检验员的实践经历缩短为 12个月。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