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行业标准WS 293-2019 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
WS 293-2019 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
简介
WS 293-2019 代替 WS 293—2008
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
Diagnosis for HIV/AIDS
2019-07-01实施
2019-01-02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 293—2008《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 本标准与WS 293—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HIV感染者”的定义(见2.3,2008年版的2.3) ——删除了术语“潜伏期” “S/CO值”(见2008年版的2.5、2.12); ——修改了术语“血清阳转”为“HIV血清抗体阳转”(见2.7,2008年版的2.8) ——修改了术语“窗口期”的定义(见2.8,2008年版的2.9); ——修改了术语“HIV抗体筛查试验”的定义(见2.10,2008年版的2.11); ——修改了术语“HIV抗体确证试验”为“HIV补充试验”及定义(见2.11,2008年版的2.13); ——增加了术语“CD4+T淋巴细胞计数” “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见2.12、2.13); ——删除了术语“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见2008年版的2.14); ——修改了术语“医源性感染史”为“医源性暴露史”(见2.15和4.1.4,2008年版的2.21和4.1.4); ——删除了术语“临床表现”,修改了术语“HIV脑病”为“HIV相关神经系统症状”,并将相关临床症状的定义移至附录A(见附录A的A.1~A.5,2008年版的2.15~2.19、2.22); ——增加了缩略语CPs,VL(见第3章); ——删除了缩略语HAART(见第3章); ——修改了HIV感染的临床表现,将具体描述移至附录A(见2008年版的4.2); ——修改了血清学检测结果描述,由“阳性”/“阴性”改为“有反应”/“无反应”(见4.3.2.1,2008年版的4.3.1); ——修改了HIV核酸检测“试验结果阳性”为“核酸定性试验结果阳性或定量试验>5 000 CPs/mL”(见4.3.3.2,2008年版的4.3.2.2); ——修改了“CD4细胞检测”为“免疫学检测”(见4.3.4,2008年版的4.3.3); ——修改了HIV感染者诊断标准分类“成人及15岁(含15岁)以上青少年”为“成人、青少年及18个月龄以上儿童”,“15岁以下儿童”为“18个月龄及以下儿童”,并修改了诊断标准内容,将核酸检测纳入诊断标准(见6.1,2008年版的6.1); ——修改了“HIV/AIDS的临床分期”(见第7章,2008年版的第7章); ——增加了附录A HIV感染的临床表现; ——修改了附录B(见2008年版的附录A)。
WS 293-2019 代替 WS 293—2008
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
Diagnosis for HIV/AIDS
2019-07-01实施
2019-01-02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 293—2008《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 本标准与WS 293—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HIV感染者”的定义(见2.3,2008年版的2.3) ——删除了术语“潜伏期” “S/CO值”(见2008年版的2.5、2.12); ——修改了术语“血清阳转”为“HIV血清抗体阳转”(见2.7,2008年版的2.8) ——修改了术语“窗口期”的定义(见2.8,2008年版的2.9); ——修改了术语“HIV抗体筛查试验”的定义(见2.10,2008年版的2.11); ——修改了术语“HIV抗体确证试验”为“HIV补充试验”及定义(见2.11,2008年版的2.13); ——增加了术语“CD4+T淋巴细胞计数” “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见2.12、2.13); ——删除了术语“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见2008年版的2.14); ——修改了术语“医源性感染史”为“医源性暴露史”(见2.15和4.1.4,2008年版的2.21和4.1.4); ——删除了术语“临床表现”,修改了术语“HIV脑病”为“HIV相关神经系统症状”,并将相关临床症状的定义移至附录A(见附录A的A.1~A.5,2008年版的2.15~2.19、2.22); ——增加了缩略语CPs,VL(见第3章); ——删除了缩略语HAART(见第3章); ——修改了HIV感染的临床表现,将具体描述移至附录A(见2008年版的4.2); ——修改了血清学检测结果描述,由“阳性”/“阴性”改为“有反应”/“无反应”(见4.3.2.1,2008年版的4.3.1); ——修改了HIV核酸检测“试验结果阳性”为“核酸定性试验结果阳性或定量试验>5 000 CPs/mL”(见4.3.3.2,2008年版的4.3.2.2); ——修改了“CD4细胞检测”为“免疫学检测”(见4.3.4,2008年版的4.3.3); ——修改了HIV感染者诊断标准分类“成人及15岁(含15岁)以上青少年”为“成人、青少年及18个月龄以上儿童”,“15岁以下儿童”为“18个月龄及以下儿童”,并修改了诊断标准内容,将核酸检测纳入诊断标准(见6.1,2008年版的6.1); ——修改了“HIV/AIDS的临床分期”(见第7章,2008年版的第7章); ——增加了附录A HIV感染的临床表现; ——修改了附录B(见2008年版的附录A)。
推荐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