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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180-4-2020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简介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JTS 180—4—2020
主编单位;长江航道勘察设计院(武汉)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20年11月15日
修 订说明
为统一长江干线通航技术要求,促进长江干线通航标准化,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发布实施了《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ITS 180—4—2015)(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实施以来,在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发展及长江干线航运资源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当前沿江经济和长江航运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长江航道区段标准统一、船舶标准统一、港口码头管理统一、通关管理统一加快推进。南京以下 12.5m深水航道和荆江航道整治工程相继建成,武汉至安庆6m 水深航道整治工程加快建设,航道条件不断改善,通航能力显著提升,大型海船进江、江海船发展等趋势明显。同时,过江通道密集规划建设,长江干线通航环境日益复杂,迫切需要妥善协调过江通道与港口码头、错地等港航设施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船舶碰撞桥梁等风险防范化解要求与措施。为更好地适应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需求,统筹船舶、航道、港口、过江通道等协调发展,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适应长江干线航道特点和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相关单位.在归纳、总结《标准》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版《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本标准共分9章和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与通航有关作业、通航保障措施、通航水位等技术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航道"章节中.谓整个别航道等级对应的代表船型吨级及航道尺度;新增了确定代表船型和船队要求;附录A中新增江海船代表船型主尺度,并增加了各船型空载水线以上高度值。
2."过河建筑物"章节中,补充了水上过河建筑物与船台滑道、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等的间距要求;明确了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取值;提出了水下过河建筑物选址不能避开码头、船台滑道和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时,应开展专题论证,增加合理的竖向埋置深度等要求。
3."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章节中,完善了取排水口、整治建筑物伸入航道内或航道外通航水域内顶部高程设置要求,增加了建设有靠船墩、系船柱和趸船等设施的错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与航道边线的距离要求,增加了取排水流量的相关要求。
4."通航保障措施"章节中,完善了水上过河建筑物涉水缴柱防撞标准和要求,增加了防撞设防船型应考虑因素和确定方法。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JTS 180—4—2020
主编单位;长江航道勘察设计院(武汉)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20年11月15日
修 订说明
为统一长江干线通航技术要求,促进长江干线通航标准化,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发布实施了《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ITS 180—4—2015)(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实施以来,在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发展及长江干线航运资源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当前沿江经济和长江航运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长江航道区段标准统一、船舶标准统一、港口码头管理统一、通关管理统一加快推进。南京以下 12.5m深水航道和荆江航道整治工程相继建成,武汉至安庆6m 水深航道整治工程加快建设,航道条件不断改善,通航能力显著提升,大型海船进江、江海船发展等趋势明显。同时,过江通道密集规划建设,长江干线通航环境日益复杂,迫切需要妥善协调过江通道与港口码头、错地等港航设施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船舶碰撞桥梁等风险防范化解要求与措施。为更好地适应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需求,统筹船舶、航道、港口、过江通道等协调发展,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适应长江干线航道特点和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相关单位.在归纳、总结《标准》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版《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本标准共分9章和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与通航有关作业、通航保障措施、通航水位等技术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航道"章节中.谓整个别航道等级对应的代表船型吨级及航道尺度;新增了确定代表船型和船队要求;附录A中新增江海船代表船型主尺度,并增加了各船型空载水线以上高度值。
2."过河建筑物"章节中,补充了水上过河建筑物与船台滑道、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等的间距要求;明确了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取值;提出了水下过河建筑物选址不能避开码头、船台滑道和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时,应开展专题论证,增加合理的竖向埋置深度等要求。
3."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章节中,完善了取排水口、整治建筑物伸入航道内或航道外通航水域内顶部高程设置要求,增加了建设有靠船墩、系船柱和趸船等设施的错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与航道边线的距离要求,增加了取排水流量的相关要求。
4."通航保障措施"章节中,完善了水上过河建筑物涉水缴柱防撞标准和要求,增加了防撞设防船型应考虑因素和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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