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1403-2014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质量标准
简介
Q/GDW 1403-2014 代替 Q/GDW 403—2009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质量标准
SGCC customer service quality standard
2014-12-15实施
2014-12-15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GDW 403—2009,与Q/GDW 403—2009 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
——修改和新增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条)
——增加了电子渠道术语和定义(见3.6部分)
——修改了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部分内容(见,4.2条)
——修改了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负序电压不平衡度部分内容(见4.3条)
——修改了0.4~220kV 各级公用电网电压(相电压)总谐波畸变率部分内容(见4.4条)
——修改了供电营业厅公示内容(见5.1条)
——删除了与客户交互物品规范部分
——修改了95598客服代表服务规范(见5.4条)
——修改了服务渠道名称及服务人员名称(见5.5条)
——修改了现场服务的规范内容(见5.6条)
——增加了高压业扩工程回访人员(见6.5条)
——修改了业扩一次性告知要求(见6.7条)
——补充了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要求(见6.8条)
——修改了受理客户咨询时限要求(见6.10条)
——修改了受理客户投诉时限要求(见6.11条)
——修改了受理客户举报、建议、意见业务时限要求(见6.12条);
——增加了受理客户服务申请时限要求(见6.13条)
——修改了欠费停复电相关要求(见6.14条)
——删除了用电指导服务要求
——修改了电能表检验时限要求(见6.15条)
——增加了中间检查期限要求(见6.16条)
——增加了竣工检验期限要求(见6.17条)
——增加了用电变更业务时限要求(见6.18条)
——增加了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时限要求(见6.19条)
——增加了分布式电源项目关口计量和发电量计量装置安装时限要求(见6.20条)
——增加了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时限要求(见6.21条)
——修改了高压客户电能表换装内容(见6.26条)
——增加了低压客户电能表换装要求(见6.27条)
——修改了获知电费信息客户群体(见6.29条)
——增加了电费差错处理规范及时限要求(见6.30条)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电力供应经营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供电服务时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以满足广大电力客户对供电服务的需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客服中心、地市(区)供由公司及县. 级供申公司,各省公司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但具体要求不应低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等同于向客户的承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GDW 1403-2014 代替 Q/GDW 403—2009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质量标准
SGCC customer service quality standard
2014-12-15实施
2014-12-15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GDW 403—2009,与Q/GDW 403—2009 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
——修改和新增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条)
——增加了电子渠道术语和定义(见3.6部分)
——修改了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部分内容(见,4.2条)
——修改了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负序电压不平衡度部分内容(见4.3条)
——修改了0.4~220kV 各级公用电网电压(相电压)总谐波畸变率部分内容(见4.4条)
——修改了供电营业厅公示内容(见5.1条)
——删除了与客户交互物品规范部分
——修改了95598客服代表服务规范(见5.4条)
——修改了服务渠道名称及服务人员名称(见5.5条)
——修改了现场服务的规范内容(见5.6条)
——增加了高压业扩工程回访人员(见6.5条)
——修改了业扩一次性告知要求(见6.7条)
——补充了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要求(见6.8条)
——修改了受理客户咨询时限要求(见6.10条)
——修改了受理客户投诉时限要求(见6.11条)
——修改了受理客户举报、建议、意见业务时限要求(见6.12条);
——增加了受理客户服务申请时限要求(见6.13条)
——修改了欠费停复电相关要求(见6.14条)
——删除了用电指导服务要求
——修改了电能表检验时限要求(见6.15条)
——增加了中间检查期限要求(见6.16条)
——增加了竣工检验期限要求(见6.17条)
——增加了用电变更业务时限要求(见6.18条)
——增加了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时限要求(见6.19条)
——增加了分布式电源项目关口计量和发电量计量装置安装时限要求(见6.20条)
——增加了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时限要求(见6.21条)
——修改了高压客户电能表换装内容(见6.26条)
——增加了低压客户电能表换装要求(见6.27条)
——修改了获知电费信息客户群体(见6.29条)
——增加了电费差错处理规范及时限要求(见6.30条)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电力供应经营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供电服务时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以满足广大电力客户对供电服务的需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客服中心、地市(区)供由公司及县. 级供申公司,各省公司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但具体要求不应低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等同于向客户的承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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