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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321-2020 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

简介
JT/T 321-2020 代替JTI/T 321-1997
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
Lighthouse primary and subsidiary facilities setup requirements
2020-12-30发布
2021-04-01 实施 目 次 前言 ………………………………………………………………………………………………………… 1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灯塔分类与分级 ………………………………………………………………………………………… 2 5 灯塔建设用地 …………………………………………………………………………………………… 2 6 灯塔主体 ………………………………………………………………………………………………… 2 7 辅助用房 ………………………………………………………………………………………………… 3 8 供电设施 ………………………………………………………………………………………………… 3 9 交通设施 ………………………………………………………………………………………………… 4 10 供水、供油设施 ………………………………………………………………………………………… 4 11 场地、围墙 ……………………………………………………………………………………………… 5 12 其他设施………………………………………………………………………………………………… 5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 / 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JT / T 321—1997《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与 JT / T 321—1997 相比,除编辑性 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灯塔”“灯笼”“灯塔场地”的术语和定义(见 1997 年版的 2. 1、2. 2. 2 和 2. 4); ———修改了“塔身高度”“灯塔附属设施”的定义(见 3. 2 和 3. 4,1997 年版的 2. 2. 1 和 2. 3); ———删除了灯塔级别与类别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见 1997 年版的 2. 1. 1 ~ 2. 1. 5); ———增加了“灯塔分级与分类”(见第 4 章); ———修改了灯塔主体的要求(见 6. 1,1997 年版的 4. 1); ———修改了塔身高度的要求(见 6. 2,1997 年版的 4. 2); ———修改了塔身楼梯的要求(见 6. 4,1997 年版的 4. 4); ———修改了门窗的水密要求(见 6. 6,1997 年版的 4. 6); ———修改了灯塔灯笼直径的要求(见 6. 7,1997 年版的 4. 7); ———增加了对塔身和灯笼的颜色的规定(见 6. 9); ———增加了灯塔副灯、应急灯或备用灯的要求(见 6. 10); ———修改“房屋建筑设施”为“辅助用房”(见第 7 章,1997 年版的第 5 章); ———修改了对灯塔生活用房的定义(见 7. 2. 1,1997 年版的 5. 2. 1); ———删除了对灯塔工人宿舍的要求(见 1997 年版的 5. 3); ———修改了对市电供电系统的电源要求(见 8. 1,1997 年版的 6. 1. 1); ———删除了市电供电时有人值守灯塔的备用电源要求(见 1997 年版的 6. 1. 2); ———修改了有人值守灯塔的柴油机发电系统供电要求(见 8. 2. 1,1997 年版的 6. 2. 1); ———修改了自然能供电系统的相关要求(见 8. 3,1997 年版的 6. 3); ———修改了码头尺度设计要求(见 9. 2. 1 和 9. 2. 3,1997 年版的 7. 2. 1 和 7. 2. 3); ———修改了灯塔道路的标准(见 9. 3,1997 年版的 7. 1); ———修改了对起重设施的要求(见 9. 4,1997 年版的 7. 3); ———修改了建直升机平台的要求(见 9. 5,1997 年版的 7. 4); ———删除了对机械送水设施的配置要求(见 1997 年版的 8. 1. 2); ———删除了对无人值守灯塔蓄(储)水池的要求(见 1997 年版的 8. 1. 6); ———修改了灯塔供油设施的要求(见 10. 2. 2,1997 年版的 8. 2. 2); ———修改了场地的要求(见 11. 1. 1 和 11. 1. 2,1997 年版的 9. 1. 1 和 9. 1. 2); ———修改了灯塔围墙圈筑的要求(见 11. 2. 1 和 11. 2. 2,1997 年版的 9. 2. 1 和 9. 2. 2); ———修改了对避雷设施、通信设施、消防设施的要求(见 12. 1、12. 2 和 12. 3,1997 年版的 10. 1、10. 2和 10. 3); ———在“其他设施” 中增加了有人值守灯塔宜设置文化体育设施的要求(见 12. 4,1997 年版的10. 4); ———增加了对灯塔遥测功能、CCTV 监控设施的设置要求(见 12. 5); ———修改了灯塔可作为海上导助航综合信息平台,并增加了建设用地和业务用房等规模的要(见 12. 6,1997 年版的 10. 5); ———删除了“灯塔主体及主要附属设施设置要求汇总表”(见 1997 年版的附录 A)。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航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